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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公约(草案)》 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发表时间:2015-08-12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增强企业自律意识,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组织起草了《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公约(草案)》,现面向全行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8月20日之前反馈至协会秘书处。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张建涛
电话/传真:010-62150481
附:《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公约(草案)》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2015年8月3日
附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公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废钢铁加工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废钢铁加工行业是指从事将回收、拆解、机械制造等途径产生的废钢铁进行分类、加工,生产出符合钢铁企业炼钢要求的炼钢炉料的相关企业的总称。
第三条 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公平。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全产业链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和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作为公约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本公约的执行接受各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公约成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落实国家相关发展规划。
第七条 鼓励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八条 公约成员要积极申请加入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并按《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和制度,并指定相关人员做好生产过程中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公约成员要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废钢铁原料,建立供应商实名登记制度,做好供应商管理,对于无法开具发票的供应商及交易,要做好详细记录,逐步取消现金交易。
第十条 公约成员要争取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冶炼企业及铸造企业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按国标要求供应废钢铁产品,如实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抵制不符合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拒绝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应安排专人及时按要求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传达废钢铁加工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公约成员的诉求,维护公约成员的正当利益,组织公约成员实行自律。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组织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均有权向公约组织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组织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组织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组织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公约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盖章签字后生效,由公约组织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我国废钢铁加工行业相关单位自愿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则的,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公约成员也可以退出本公约,退出公约须书面通知公约组织机构;公约组织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