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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行业“税负畸高”从何化解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发表时间:2019-12-26
长期以来,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呈现分散且不规范的特点,行业内存在众多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由于个体工商税务手续无法建立,这些商贩和非正规企业不开具正式票据,就可以较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非正规回收企业“无票价”和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直接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的现象。
黄德体从事再生资源行业近20年,对行业的种种问题可谓“门儿清”,也没少和这些非正规企业或者以家庭为主的“小作坊”打交道,但每次都碰得一鼻子灰。“不光货源受到影响,由于行业上游无法或者不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更直接导致下游加工企业‘税负畸高’,不少企业经营难以为继。”她说。
多年来,政府有关部门也关注到再生资源行业存在的问题,也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效果始终有限。“怎么企业经营越正规,竞争力越弱,生存空间越小呢?”很多业内人士都有和黄德体一样的疑惑,他们想知道,再生资源行业“税负畸高”的困境该从何化解?
再生资源困境待解
目前,我国的再生资源回收主要涉及四种经营主体和四个流通环节:首先,拾荒者或居民、企业将捡拾或自产的废旧物资,销售给社区个体回收者;其次,社区个体回收者进行整理粗分后,销售给有运输存储能力的固定回收站或流动回收车;再次,回收站或流动回收车将分类后的废旧物资,集中运输至集散市场或分拣中心,进行分选、打包、除杂等物理加工;最后,规模性回收企业向各地分拣中心和市场进行分购统销,销售给用废企业。
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出现了“下游集中正规,上游分散混乱”的鲜明特点。智税生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徐超说,行业上游以拾荒者或社区个体回收者为主,让这部分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更别说正常为下游企业开具发票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曾探索解决过这个难题。2001年,两部门通过《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再生资源,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
这项政策延续了7年,后因种种原因最终取消了。再生资源行业自此面临巨大的调整与挑战。其中,从散户手中收回再生资源的回收企业处境危急,一方面散户不愿意去税局代开专票,即便代开,征收率仅为3%;另一方面生产企业向其收购时,坚决要求回收企业开具当时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如此,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空前沉重。
实践中,税务合规意愿较强的企业,为了避免出现税务风险,选择放弃抵扣进项税额,直接按照销项税额全额缴纳增值税。但与此同时,在经营业绩压力和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引导下,也有部分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作出了不同选择。
部分真实发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的企业,为了取得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往往虚构或虚增物流成本、销售费用、人工成本等其他成本费用。更有甚者,有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通过部分或者全部伪造与其他同业企业的交易,支付资金,获得发票,并通过对方将资金套取出来,支付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指定的个人,完成“资金回笼”,再由这些个人账户向上游主体支付相应的收购款。
上述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的再生资源虚假交易,实现逐层开票,最终套取资金的主体,往往是一个具备财政奖励优惠条件的公司。全国范围内屡次出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有一些基本模式和动机就是这种情况。
在利益驱动下,一些用废企业也参与到灰色链条中,直接将最终产品销售给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个人和企业。这种情形下,用废企业就不必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索取增值税发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也就没有向上游获取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压力。如此一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整个循环,将不需要合法票据,仅凭物流和资金流就可以实现自我循环。
业内人士透露,这类灰色业务在行业整体交易额中占比几乎50%,且不在各部门官方统计数据内,对国民经济运行秩序、市场供求机制、市场价格机制和税收秩序造成严重干扰,也给合规经营的企业带来了极大冲击。
破题关键仍在顶层设计的优化
合规经营“税负畸高”,设法规避又有极大的涉税风险,如何破题成了业内人士探讨的焦点。
此前,市场上曾有过一些尝试:再生资源收购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再生资源,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再生资源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再生资源收购人员开具再生资源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再生资源收购人员。
这种行为被税务总局所认可。2002年,在《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中,税务总局明确,“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再生资源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再生资源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再生资源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由此,“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能够‘自证’交易真实性。”北京大账房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EO阚振芳建议,回收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通过改进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方法,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通过相关凭证的佐证,从实质层面争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向其提供完整材料以证明其业务真实发生,以及成本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据了解,目前,北京、天津、安徽、山东等地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许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正在利用信息化手段,一方面加强业务全流程的证据搜集,痕迹化管理税务风险,证实交易真实性;另一方面帮助完善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避免虚开发票风险。
内蒙古同方冠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就设计了一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合规纳税的方法。他们在包头市东河区建立39个再生资源中转站,每个中转站招募一名个体户成为合作者,由中转站对接分拣中心,个体户收来的物资以真实交易的形式转卖给分拣中心。这样一来,每一个中转站都是一个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发票问题解决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也规范了。“同方冠联的这种操作模式已经开始推进,实现了废旧物资收购成本的准确核算,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准确计算。”负责人李永亮说。
然而,业内对于这种手段也存在许多争议,关键就在自证交易的繁琐以及巨大的工作量上。因此,有专家建议,可否从再生资源的源头开始整治,将再生资源回收分为民用再生资源和工业再生资源,然后分别予以规范。
所谓民用再生资源是指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产生的可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包括废纸、废塑料瓶、废旧家电等。工业再生资源指以工厂企业为主体所产生的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包括为废钢、废有色金属等工业废弃物。理论上来说民用回收物资必须要用收购发票来解决,工业回收物资在工厂企业的销售过程中就应该是带票销售的,所以不存在收购凭证的问题。
另外,“既然行业上游增值税发票难以取得,能否设计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再生资源行业的某些品类以固定税率征收税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固废及再生资源中心副总经理王军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这些年,业内提出了多套解决方案,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瑕疵,“无论哪套方案,我们就是希望政府能有一个顶层设计,多渠道征求业内人的建议和意见,尽早解决这个问题。”
而在目前的条件下,华税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建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可以选择依附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为其专门回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资源,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承担增值税税负;或者利用其他税收政策,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申请税局代开专票,这样都有利于减轻税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