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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拟选名单的公示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发表时间:2015-04-21
为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普及循环经济理念,宣传循环经济典型,推广循环经济模式,提高社会认知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7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组成专家组,对2014年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申报单位进行了评审。
评审认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森蓝环保(上海)有限公司、鑫广再生资源(上海)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东园家酒厂循环经济产业园、四川绵阳游仙经济开发区、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大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9家单位具备较好基础,建议开展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根据《通知》要求,教育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类:一、属于国家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省级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二、循环经济特征明显,具有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三、具备一定的教育、参观和展示设施,安全保障措施,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和预约渠道;四、接近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区,交通便利,方便参观,上年参观人数不少于3000人(西部地区放宽到1000人);五、社会形象良好,五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园区类除应具备企业类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文件认可的园区、基地或园区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二、具有明确的边界;三、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四、有三家以上循环经济企业或具有两条以上清晰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对拟列入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9家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月16日至22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认为被公示单位不具备以上条件,或存在其他不适合建设教育示范基地的情况,请于1月22日前将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向四部委反映(请提供书面材料)。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010-68505549 68505640(传真)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010-66096412 66096919(传真)
财政部经建司:010-68552517 68552879(传真)
国家旅游局规财司:010-65201528 65201500(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教育部基础一司
财政部经建司 国家旅游局规财司
2015年1月16日
评审认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森蓝环保(上海)有限公司、鑫广再生资源(上海)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东园家酒厂循环经济产业园、四川绵阳游仙经济开发区、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大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9家单位具备较好基础,建议开展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根据《通知》要求,教育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类:一、属于国家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省级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二、循环经济特征明显,具有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三、具备一定的教育、参观和展示设施,安全保障措施,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和预约渠道;四、接近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区,交通便利,方便参观,上年参观人数不少于3000人(西部地区放宽到1000人);五、社会形象良好,五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园区类除应具备企业类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文件认可的园区、基地或园区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二、具有明确的边界;三、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四、有三家以上循环经济企业或具有两条以上清晰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对拟列入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9家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月16日至22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认为被公示单位不具备以上条件,或存在其他不适合建设教育示范基地的情况,请于1月22日前将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向四部委反映(请提供书面材料)。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010-68505549 68505640(传真)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010-66096412 66096919(传真)
财政部经建司:010-68552517 68552879(传真)
国家旅游局规财司:010-65201528 65201500(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教育部基础一司
财政部经建司 国家旅游局规财司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