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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科技成果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发表时间:2015-02-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以下简称中再生协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属于再生资源行业领域范畴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由中再生协会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所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价,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 中再生协会作为科学技术部批准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设立中国再生资源协会科技成果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再生协会评价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工作。以对政府和行业服务为宗旨,发挥专家优势,接受科技成果的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科技成果评价结论不具有行政效能,仅属咨询性意见。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中再生协会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
第二章 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凡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或其他行业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属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专业领域,均可按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新设备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行业和地区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九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受理评价: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三)非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单独或者为主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评价委托者、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
(五)存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主体界定争议;
(六)要求被评价的客体内容为非技术内容;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第三章 成果评价原则
第十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按照评价委托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机构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提供评价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 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证书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 评价机构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可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者;评价咨询专家也不能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验收、评价一体化原则
受政府或社会的委托,组织有关科学技术项目(课题)验收,同时对形成的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  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应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评价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评价委托方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中再生协会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应用效果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再生资源行业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9)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6)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上述资料应在正式评价前一个月提供给中再生协会。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完成方、使用方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中再生协会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中再生协会收到被评价成果技术资料后,初步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三)接受评价委托,由委托方根据成果评价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中再生协会科技成果评价信息表》(格式和要求见附件2),确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评价费用等事项;
(四)由中再生协会确定成果评价专家组组长,选聘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价咨询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五)对于需要具备检测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但评价委托方又未提供相关报告的,中再生协会可以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也可以与评价委托方协商,由中再生协会作为检测委托人取得检测报告,有关费用由评价委托方承担;
(六)专家评价。由每位评价咨询专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中再生协会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每位专家的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七)评价专家组组长在综合所有评价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价结论;
(八)评价负责人签字确认;
(九)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提交评价证书;
(十)科技成果登记按照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中再生协会聘请专家担任评价专家组组长,并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选聘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根据需要选聘有关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参与评价的每位评价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专家组组长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依据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做出评价结论,并由评价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二十条 采用通讯评价时,中再生协会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函审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根据需要选聘有关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每位评价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机构或委托专家组组长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依据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做出评价结论。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评价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由中再生协会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七章 评价咨询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且长期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四)对被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二十三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被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技术资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被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成果评价活动;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必须清晰、准确地反映被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结论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四条 参加科技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主要在中再生协会科技评价专家库和国家科技专家库共享系统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价咨询专家在成果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评价机构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的请求。
第八章 分类评价指标
第二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总分值为100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6项量化指标和1项综合指标。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度,技术创新对推动再生资源行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评价指标见附表1)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见附表2)
第二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评价指标见附表3)
第九章 评价证书
第三十条 评价证书是评价机构用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评价证书的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
第三十一条 评价证书必须具有评价负责人、评价专家组组长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同时对评价证书的每一页加盖跨页骑缝章。
第三十二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和事实依据,在综合评价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评价证书中应当明确给出,但要以具体指标和数据为依据;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在征得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评价机构将对评价结论、评价咨询专家名单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章 评价费用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的收取按照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的规定,本着非盈利的原则,分两种方式收取。评价费用的多少不得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一)对每项科技成果评价收取评价服务费5000元,用于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他相关费用,如专家咨询费、会议、考察、交通、食宿等与评价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具体数量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内容,由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商定。
(二)由评价机构与评价委托方商议,委托方按整个评价活动一次性支付给评价机构,由评价机构用于整个评价活动的费用支出,包括专家咨询、会议、考察、交通、食宿等与评价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一章 评价责任义务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对于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评价委托方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再生协会评价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未经评价委托方或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成果的关键技术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评价机构的义务
(一)根据成果评价的内容和要求与委托方协商,签订科技成果评价委托协议,并按照评价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提交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二)独立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
(三)根据需要评价的技术专业内容,聘请同行专家作为评价咨询专家,保证其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四)对依据委托方提供技术资料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果评价指标及评价信息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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