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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专业解读《40号公告》之一: 如何理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简易征收”政策(一)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发表时间:2022-01-20

导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开篇直接说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文件公布后,简易征收如何计税、有何要求、能否抵扣等成为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2022年1月12日,中再生协会举办的“再生资源财税新政专家解析直播活动”特邀财税专家、北京中税税收信息化技术研究院理事丁以文会同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永刚、副秘书长唐艳菊,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关于简易征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应广大企业的要求,协会整理了直播活动中专家对于简易征收的问题解答,并开放解答视频,以便企业更好理解简易征收,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式。

问题1:回收企业简易征收是怎样的一种计税方式?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合上述政策规定,回收企业如何纳税可以有以下选择:

1.年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有两种选择:

(1)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且2022年的征收率为1%(待正式文件确认),但开专票也只能开税率为征收率的专票;

(2)可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需到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然后在计税方法上也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开具13%税率的专票,同时也要按13%税率计提销项税,但可抵扣进项税;一种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只能开税率为3%的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1)未按规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开具13%税率的专票,同时也要按13%税率计提销项税,但可抵扣进项税;一种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只能开税率为3%的专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此外,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一是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非公立年,而是滚动12个月。滚动期间一旦超过500万,则将触发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二是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其回收业务的销售额没有金额限制,销售额再高也是按3%征收率计税。三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税后,纳税人开票也只能开税率为3%的发票,开专票还是开普票由纳税人根据客户需求自行选择,无论是开专票还是开普票,都由纳税人自行开具,不需要也不能到税局代开。此外,对小规模人的开专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回收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需开专票的也可自行开具,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

问题2:简易征收3%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求相应的成本凭证?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的规定是需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3:回收企业如何选择和放弃简易征收?


答:40号公告只设置了简易征收的选择权。关于简易征收的选择和放弃问题,还需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

问题4:上游供应商以简易计税方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来抵扣?

答:如果购买方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则其取得的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票面列示的进项税额;如果购买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问题5:企业定了3%的简易征收,下游必须是用废企业还是可以开给贸易公司?中间商贸易企业是否也可以按照3%的进行征收?

答: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后,只要销售的是再生资源,不论是销往回收企业还是利废企业,都一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中间商贸易企业从回收企业购进再生资源对外销售的,只要中间商贸易企业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选择简易计税的条件,同样也可对其再生资源购销业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协会将陆续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再生资源信息网”上陆续发布此次线上直播活动中财税专家对于有关问题的解答方案。后续如有相关问题也可在微信公众号留言,协会收集汇总后,将邀请专家做专业答复。欢迎企业家持续关注协会微信公众号。


联系人:李明环 联系电话:010-83940713;151220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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